109年度板簡字第3206號
上 訴 人 伯昇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灣海科佳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20223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