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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40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405號 原   告 陸盛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德 訴訟代理人 劉柏麟 被   告 楊衍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0面及行車執照 一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約定自民國107年12月19日起,將被告 所有小客車加入原告之營業體系,領用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 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車牌0面、行車 執照1枚,且由被告自行營運,並約定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 管理服務費,其他規費、違規罰款等亦由被告負擔,惟被告 未依約繳納管理服務費,迄今尚積欠新臺幣(下同)10,711 元,亦未按時參加108年6月19日車輛定期檢驗,已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條例遭舉發,經催告後仍不予理會,茲因被告拒不 付款及使車輛逾期驗車,原告遂以存證信函為期限履行車輛 檢驗之催告,然被告仍置之不理。爰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 核與其所述相符,而被告經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訴請被告返還系爭車輛 之車牌0面及行車執照1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應由 敗訴之被告負擔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