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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5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508號 原   告 王瑞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治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 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96號),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