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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5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518號 原   告 哥德利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勝忠 訴訟代理人 劉輝雄 被   告 北得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葛蔓 訴訟代理人 林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 ○○區○○○路○段○○○○○○○號1樓,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