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518號
原 告 哥德利華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顧勝忠
訴訟代理人 劉輝雄
被 告 北得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葛蔓
訴訟代理人 林淑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
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
○○區○○○路○段○○○○○○○號1樓,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表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