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60號
原 告 鄭謝秀美
原 告 鄭騰輝
原 告 鄭騰燦
原 告 鄭騰達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蕭盛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必慶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3,
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