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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60號 原   告 鄭謝秀美 原   告 鄭騰輝 原   告 鄭騰燦 原   告 鄭騰達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必慶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3, 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