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60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必慶國際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街○○○巷○○弄○號1
樓
法定
代理人 林淑娟 住同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騰輝、鄭騰燦、鄭騰達間請求返還土地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3,495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