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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60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必慶國際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街○○○巷○○弄○號1             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娟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騰輝、鄭騰燦、鄭騰達間請求返還土地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3,49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