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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60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必慶國際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街○○○巷○○弄○號1             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娟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邱獻章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4       楊振福  住同上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鄭騰輝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       鄭騰燦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             弄○○○號6樓       鄭騰達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7樓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謝良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8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4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9年5月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