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60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必慶國際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街○○○巷○○弄○號1
樓
法定
代理人 林淑娟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邱獻章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4
楊振福 住同上
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鄭騰輝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
鄭騰燦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
弄○○○號6樓
鄭騰達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7樓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
律師
謝良駿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8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4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9年5月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