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628號
原 告 吉欣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國書
訴訟代理人 張庭
律師
被 告 王江龍
訴訟代理人 吳家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下述附表「更正前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
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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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前內容 │更正後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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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
│ │及自民國108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及自民國109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
│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
│理由│原告依
系爭租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原告依系爭租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
│ │被告給付50,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被告給付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 │本送達
翌日即108年2月22日起至清│本送達翌日即109年2月22日起至清│
│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