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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6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628號 原   告 吉欣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書 訴訟代理人 張庭律師 被   告 王江龍 訴訟代理人 吳家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下述附表「更正前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 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附表: ┌──┬───────────────┬───────────────┐ │ │更正前內容 │更正後內容 │ ├──┼───────────────┼───────────────┤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 │ │及自民國108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及自民國109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 │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 │理由│原告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原告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 │被告給付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被告給付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 │本送達翌日即108年2月22日起至清│本送達翌日即109年2月22日起至清│ │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