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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6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647號 原   告 一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勝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駿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966,4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30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