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647號
原 告 一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吳勝恩
上列原告與
被告成駿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966,4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30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