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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6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647號 原   告 一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勝恩 被   告 成駿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素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 於109 年5 月22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詢問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及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