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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6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679號 原   告 力道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登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洧業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主張被告應給付之貨款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3,000 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