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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6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6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靖倫即林洧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力道體育用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