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762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黃芸芸即松上鞋業社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
送達代收人 傅聖雯
住台北市○○區市○○道○段○○○號3樓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克萊資產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7,5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