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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84號 原   告 華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沙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慶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9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