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865號
原 告 世盟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溪明
訴訟代理人 陳愛敏
被 告 宏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丞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2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6,535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
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8年8月間起至108年12月間止委派
原告運送印刷品、書刊、桌曆等物品,運送費用共計新臺幣
(下同)416,535元,
迄未給付,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運送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運費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16,535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統一發票及運送貨品明細表為證
,核認
無訛,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
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
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
準用第
1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運送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16,
53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