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8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865號 原   告 世盟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溪明 訴訟代理人 陳愛敏 被   告 宏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丞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6,535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8年8月間起至108年12月間止委派 原告運送印刷品、書刊、桌曆等物品,運送費用共計新臺幣 (下同)416,535元,迄未給付,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運費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16,535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統一發票及運送貨品明細表為證 ,核認無訛,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 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16, 53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