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87號
原 告 鴻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康瀚文
上列原告與
被告尚峰模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31269 號),
嗣被告
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
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5,690 元,經核
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3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83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
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