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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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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87號 原   告 鴻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峰模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31269 號),嗣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 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5,690 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8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 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