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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字第 9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943號 原   告 亞柏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劦 訴訟代理人 陳素雯律師 被   告 常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陳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苗栗縣○○市○○里○○路○○○ 巷○弄○○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