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943號
原 告 亞柏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聰劦
訴訟代理人 陳素雯
律師
被 告 常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陳玉蘭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苗栗縣○○市○○里○○路○○○
巷○弄○○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