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簡更一字第8號
原 告 亞柏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聰劦
訴訟代理人 陳素雯
律師
被 告 常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陳玉蘭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
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
按調解經當事人
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
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和解成
立者,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
亦定有明文。查被告前以同一
法律關係對原告聲請
支付命令
,經原告
異議後視為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08年度豐司簡調字第176號)。
嗣兩造業已調解成立
,此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原告就為確定判決之
效力所及之同一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1項7款之規定,自應認為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