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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更一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更一字第8號 原   告 亞柏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劦 訴訟代理人 陳素雯律師 被   告 常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陳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 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和解成 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 亦定有明文。查被告前以同一法律關係對原告聲請支付命令 ,經原告異議後視為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08年度豐司簡調字第176號)。兩造業已調解成立 ,此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原告就為確定判決之 效力所及之同一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1項7款之規定,自應認為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