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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調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所有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調字第86號 原   告 許能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迪琦草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所有權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迪琦草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   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