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板簡調字第86號
原 告 許能舜
上列原告與
被告迪琦草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所有權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迪琦草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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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