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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板簡調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所有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調字第86號 原   告 許能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迪琦草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所有權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9年7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9年7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