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板司小調字第3873號
聲 請 人 林柏臣
相 對 人 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為損害賠償一事而聲請調解,
惟相對人設立登記
址位於臺北市內湖區,
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
在卷
可稽。是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