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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司簡調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開立發票並交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富創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發 代 理 人 劉玉津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啟松間開立發票並交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 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 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可 參。 二、本件聲請人為開立發票及交付一事聲請調解,惟相對人陳啟 松於民國110年7月30日具狀陳報其非營利事業單位,並無統 一發票可開立與聲請人,顯無調解成立之可能,應無續行調 解之必要,此有相對人陳啟松陳報狀1紙在卷可查,可認為 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前開規定,爰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 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