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富創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明發
代 理 人 劉玉津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啟松間開立發票並交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
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
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
可
參。
二、
本件聲請人為開立發票及交付一事聲請調解,
惟相對人陳啟
松於民國110年7月30日具狀陳報其
非營利事業單位,並無統
一發票可開立與聲請人,顯無調解成立之可能,應無續行調
解之必要,此有相對人陳啟松
陳報狀1紙在卷可查,可認為
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前開規定,
爰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
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