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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司簡調字第 13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加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329號 聲 請 人 陽明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錫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加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 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因兩造間所訂立之加盟契約書第30條約定:「本合約 如有涉訟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 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