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329號
聲 請 人 陽明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欣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錫琮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加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
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因
兩造間所訂立之加盟契約書第30條約定:「本合約
如有涉訟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
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
首揭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