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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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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司簡調字第 16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返還所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69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震、天蘭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代位 返還所有物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 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借名登記契約準用委 任之規定,故借名登記契約成立後,當事人任何一方得隨時 終止,得終止時而不終止,並非其借名登記關係當然消滅, 必待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始得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最 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66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相對人楊震積欠聲請人債務經數次催 索迄今仍未清償,且相對人楊震將所有之車輛借名登記予 相對人天蘭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為保障聲請人之債 權,爰聲明代位相對人楊震行使物上請求權而向相對人天蘭 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車牌號碼000-00自用小客車 (下稱:系爭借名登記之車輛),並聲請就此事項進行調解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代位相對人楊震行使物上請求權而向相 對人天蘭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系爭借名登記之車 輛,應以系爭借名登記關係存有無效事由或業已終止為其前 提,聲請人未釋明系爭借名登記有何足認業已終止之情事, 是難認相對人楊震對相對人天蘭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存有 據以請求返還系爭借名登記車輛之權利而可由聲請人代位行 使。故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依法 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 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調解 ,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