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吳玟玲
吳欣倫
吳銘洪
吳璦瓊
吳文雅
吳易霖
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王圓 住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
相 對 人 永良印刷製版材料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王圓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地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明意旨
略以:聲請人之母吳洪錦秀死亡時,其對相對
人
債權新臺幣200萬元整之債權由其父親
繼承,
惟其父親亦
於民國106年1月14日死亡,由聲請人等六人
公同共有繼承之
,為請求相對人清償一事聲請調解。
三、
經查:惟本件之相對人於110年5月14日具狀拒絕調解,有其
陳報狀在卷可查,則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及其他情事,可認
為本件不能調解,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