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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司簡調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吳玟玲       吳欣倫       吳銘洪       吳璦瓊       吳文雅       吳易霖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圓   住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 相 對 人 永良印刷製版材料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王圓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地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吳洪錦秀死亡時,其對相對 人債權新臺幣200萬元整之債權由其父親繼承其父親亦 於民國106年1月14日死亡,由聲請人等六人公同共有繼承之 ,為請求相對人清償一事聲請調解。 三、經查:惟本件之相對人於110年5月14日具狀拒絕調解,有其 陳報狀在卷可查,則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及其他情事,可認 為本件不能調解,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