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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司簡調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艾克斯運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世緯 相 對 人 戴見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 之規定,此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40 5條第3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合夥經營健康俱樂部,並簽立合夥契約 書,共同投資經營艾克斯運動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自107年6 月起,即未依兩造契約約定方式繳納費用,經聲請人履催未 為給付,為此聲請調解。又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涉訟,合意 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XLINE健康俱樂 部合夥契約書第11條約定在卷為憑,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 第3項規定準用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移轉管轄於該管轄法院。 三、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莊以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