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艾克斯運動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世緯
相 對 人 戴見榮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
一節
之規定,此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40
5條第3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
兩造合夥經營健康俱樂部,並簽立
合夥契約
書,共同投資經營艾克斯運動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自107年6
月起,即未依兩造契約約定方式繳納費用,經
聲請人履催未
為給付,為此聲請調解。又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涉訟,合意
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XLINE健康俱樂
部合夥契約書第11條約定在卷為憑,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
第3項規定準用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合意管轄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
權移轉管轄於該管轄法院。
三、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
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莊以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