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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小字第 1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177號 原   告 正言權業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言 上列原告與被告弦鉅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4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