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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小字第 1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17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弦鉅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瑋寧 訴訟代理人 李政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正言權業不■袗■有限公司間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10月22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8,4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