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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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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小字第 11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118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余承芳       王惠銘 被   告 泓宣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盺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5 月13日經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