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118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余承芳
王惠銘
被 告 泓宣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盺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5 月13日經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暨自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