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小字第 1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238號 原   告 陳姿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家子創意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 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