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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小字第 15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519號 原   告 高研輔 法定代理人 高鈺棠 法定代理人 黃詩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淯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