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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小字第 15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519號 原   告 高研輔 法定代理人 高鈺棠       黃詩瑀 被   告 海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啓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1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