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61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群翔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林紹為間請求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 14,0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