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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小字第 16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646號 原   告 林多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威精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