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653號
原 告 我己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瑩華
被 告 吳文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
經查,
觀諸原告提出之信件,可見被告填載之
居所地為臺北
市○○區○○○路○○○巷○○號3樓,而本院前對該址送達,通
知被告到庭調解,經其同居人即被告之配偶收受調解通知書
在案,被告本人亦到庭調解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調解報
到單在卷
可稽,
足徵被告之
住所地係位於臺北市○○區○○
○路○○○巷○○號3樓
無訛,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院即無管轄
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
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