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780號
原 告 百家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瑞榮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淑玲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34,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