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2086號
原 告 黃雅琳
被 告 劉琦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於民國110年9月1日
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7年11月間,刻意隱瞞事實
,使原告誤簽醫美分期付款。原告與被告之間並無任何借貸
、贈予關係、或幫助給付醫美療程之約定,被告明知自己無
申請分期付款之能力,竟意圖詐欺為自己不法所有,故意陷
原告於錯誤、誤簽醫美分期付款合約。被告於107年11月5日
,在台北市忠孝敦化站主動提供錯誤資訊,佯稱請原告擔任
其醫美分期付款保人。原告基於友情及信任依被告指示填製
資料,不料竟被被告利用:將原告以申請人名義向第一國際
資融公司辦理分期付款,以支付被告個人醫美療程之費用。
被告向亮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購買總價共新臺幣(下同)160,
674元之醫美療程,全部皆為被告獨自使用。
嗣因被告自109
年2月28日之後皆未繳納
上開貸款,導致原告受到第一國際
資融公司追討、並收到法院
支付命令後知悉受騙。分期餘款
共76,707元,目前已由原告先行代墊結清債務,並依
民法17
9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被告另於109年11月
期間,欠原告為
其代繳分期款項含
違約金7,195元屢催不還,加上前述不當
得利之76,707元,目前共欠原告本金83,902元。原告已於11
0年8月對被告提出詐欺告訴,案號為:110年度上聲字第227
1號;經高檢署
裁定此案為『民事
債務不履行糾紛』,建議原
告循民事途徑解決。以上債務經原告數次催討,被告均置之
不理,並有逃避不理之情。為此,
爰依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
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3,902元,及自
起
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被告則以:被告自100年開始生病,於101年由醫師診斷為思
覺失調症,並持續看診服藥至今未間斷,由於此病症無法根
治,病情時好時壞無法預測。加上原告此事造成巨大壓力,
導致病情加重,無法準備法扶所需文件。思覺失調症在被告
身上只要服藥後容易結巴說不清楚,前刑事判決被告都是申
請同一位
律師,律師可代為回答等語置辯。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開
單之債務清償書、代墊分期款項之繳款收據、臺灣高等檢察
署處分書、申請分期付款之約定書、報案刑事詐欺案件之三
聯單、對話紀錄、光澤診所諮詢師黃秀婷所提供之書面證詞
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僅以
聲請狀空言爭執,自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3,9
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併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
七、結論: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436條之23、第385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
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