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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小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16號 原   告 印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印秉宏 訴訟代理人 劉文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中裕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30220 號),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返 還押租金,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0元, 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