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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小字第 27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2716號 原   告 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治 訴訟代理人 張藝翰       林亮吟       陳淑君 被   告 林義龍即秀朗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一O年七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