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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小字第 3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162號 原   告 簡麗珠 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 複代理人  林孝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佩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