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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小字第 32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26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蔡文桐       胡綵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義杰、昱拓交通有限公司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1,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