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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小字第 32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296號 原   告 學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誠聰 訴訟代理人 劉仁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孝禹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