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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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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小字第 329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296號 原   告 學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誠聰 訴訟代理人 劉仁暉 被   告 孝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苙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原訂有保全服務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 契約期間自民國108年12月1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被告 於110年1月間藉故原告服務品質不佳,更換為中興保全,經 原告慰留,被告仍不顧契約未到期堅持更換,依系爭契約第 16條規定,被告應賠償原告之拆機費新臺幣(下同)10,000 元。依系爭契約第16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110年1月說要解約,是被告公司老闆以口 頭方式通知原告公司,原告應提出請求金額明細等語資為抗 辯。 三、不爭執事項 ■怴B兩造於108年11月13日簽立系爭契約,約定系爭契約期間自 108年12月1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 ■芊B被告於110年1月間對原告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系爭契約所約定之期限,逕自終止系爭契 約,故依系爭契約第16條之規定請求拆機費10,000元,然為 被告所否認,是本件所應審酌之爭點為■怴B被告是否合法終 止系爭契約?■芊B原告依系爭契約第16條、委任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拆機費10,000元,有無理由? ■怴B被告是否合法終止系爭契約? 本件被告於 110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時自承被告於110年1月 說要解約,是被告公司老闆以口頭方式通知原告公司等語, 足證被告係以口頭方式告知原告公司終止系爭租約,是以系 爭契約應自被告公司意思表示到達於被告公司時即生合法終 止之效力。 ■芊B原告依系爭契約第16條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拆機費10,0 00元,有無理由? ■茷鬘誚芠峇妊]計、安裝、所需材料及人工費用,或因甲方( 即被告)要求變更工程所需之費用應由甲方負擔,另因甲方 中途毀約而致乙方拆除器材之費用,應由甲方負擔拆機費每 套新台幣壹萬元整,系爭契約第16條定有明文。 ■珚g查,兩造於108年11月13日簽立系爭契約,約定系爭契約 期間自108年12月1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此為兩造所不 爭執,本於契約自由,契約嚴守原則之精神,既被告前已同 意並簽署系爭契約,自當已權衡其中利弊,並應已盱自己履 約之意願及能力,惟被告卻仍有意違反系爭約定之事項,自 當受系爭約定之拘束,而被告單方面於110年1月告知原告欲 終止契約,原告主張依系爭契約第16條之規定向被告請求賠 償拆機費10,000元,為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第16條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1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8第1項訴訟用小額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