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小字第 35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511號 原   告 艾賜魔袋臺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賢 訴訟代理人 施安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侯康柏即侯富進即   沐伽文創工作室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繪U伍仟肆佰柒拾陸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2)對被告之聲明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1      份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