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511號
原 告 艾賜魔袋臺灣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勝賢
訴訟代理人 施安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侯康柏即侯富進即
沐伽文創工作室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原告之訴。
(1)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繪U伍仟肆佰柒拾陸
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2)對被告之
聲明異議理由,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將
繕本1
份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