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小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7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被告傢俱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840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