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小字第 40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003號 原   告 集賢交通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禹傑 被   告 宇曦國際交通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兩造簽訂之契約書第7條約定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