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板小字第4162號
原 告 北大馨園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原告與
被告生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原告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北大馨園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現任主任委員選任之會議紀錄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管理費,
惟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
自承原告起訴時之主任委員陳信安任期已屆滿,且原告
迄未選任法定代理人等語(見本院卷第125、126頁),並有新北市樹林區公所最新報備資料核閱屬實,有該公所109年7月14日新北樹工字第1092519223號函
暨所附之北大馨園社區第七屆區分所有人會議
記錄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83至97頁)。是原告現今合法法定
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有所不明。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
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