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板小字第4162號
原 告 北大馨園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被 告 生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美滿
黃仲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原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管理費,
惟原告之秘書於本院審理時
自承上屆任期已屆滿,且原告
迄未選任法定代理人等語(見本院111年3月24日
言詞辯論筆錄),並有新北市樹林區公所最新報備資料核閱屬實,有該公所109年7月14日新北樹工字第1092519223號函
暨所附之北大馨園社區第七屆區分所有人會議
記錄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83至97頁)。原告現具合法法定
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有所不明。本院於111年6月6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北大馨園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現任主任委員選任之會議紀錄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110年度板小字第4162號裁定、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各1份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9至135頁),原告迄今仍未補正,
揆諸上開說明,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