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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小字第 5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532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新大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號地下一樓 法定代理人 賴林素蘭 住新北市○○區○○路○○號1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景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8,88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佩瑩